公告日期:2026-04-29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办法
(2026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 “投资理财管理” 是指在国家政策及
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低风险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未经审批不得
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
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超募资金),其使用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应为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并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五)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六)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投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七)公司不得利用理财业务进行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如涉及关联方金融机构,需按《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履行回避表决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委托理财应以投资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1.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由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2.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不到 50%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3.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及以上的,须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连续 12 个月内滚动发生的委托理财,在有效期内投资额度可
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投资余额不得超出上述投资额度。
(二)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理财的,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占超募资金总额 10%以上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投资理财决策程序:
(一)前期论证:财务资产部负责对投资理财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包括资金来源(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超募资金)、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需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无不良诚信记录证明)、投资品种风险评估等;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还需对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闲置原因进行专项分析,由项目牵头方或主管业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由财务资产部履行上述流程。
(二)审批流程:
1.财务资产部形成《投资理财申请书》,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2.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3.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实施与跟踪:
经审批后,由总经理组织财务资产部实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金额、期限、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财务资产部建立理财台账及明细账,指定专人跟踪产品存续情况。
(四)到期处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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