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2-27 15:32:42 股吧网页版
博通股份:博通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8


证券代码:600455 证券简称: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1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韩崇华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聘任蔡启龙为公司财务总监等两项议案。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2025 年 2 月 27 日,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
司”、“博通股份”)在西安市火炬路 3 号楼 10 层 C 座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八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2025 年 2 月 15 日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董事会会
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3、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在西安市火炬路 3 号楼 10 层 C 座公
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4、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

5、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萍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参会董事审议和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相关董事会决议:

1、同意公司财务总监韩崇华因年龄原因退休,不再担任财务总监职务,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韩崇华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及董事会对于韩崇华任职期间所做的辛勤工作、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

2、同意聘任蔡启龙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简历附后),并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

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 年第二次会议,经全体委员审查蔡启龙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后,一致同意韩崇华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一致认为蔡启龙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相关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聘任蔡启龙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 年第一次会议,全体委员对蔡启龙作为财务总监的提名、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发表了一致同意的审查意见,同意聘任蔡启龙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

附件:蔡启龙简历

蔡启龙,男,1974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 7 月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毕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9 年 12 月陕西工商管理硕士学院(西北大学教学点)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毕业。1996 年 7 月参加工作,先后任职于中国燕兴西北公司财务处,西安用友财务软件有限公司,西安交大思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 1 月起至今在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历任经营管理部副经理、证券投资部经理,2007 年 1 月 25 日起担任董事
会秘书,2025 年 2 月 27 日起担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021 年 4 月起兼任西
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董事会董事。蔡启龙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信息查询,2023 年 11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对蔡启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年 12 月 19 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对蔡启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特此公告。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