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股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2、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还担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即由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担任的董事。
外部非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市场发展、公司规模相适应,考虑地区和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薪酬与所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对
应;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相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薪酬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制定公司的董事薪酬方案、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后实施,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若公司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董事薪酬方案、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绩效考核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董事薪酬
1、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税前 7 万元人民币/年,不再领取董事薪酬和其他董事津贴。
2、非独立董事
(1)内部董事,根据其担任的公司其他经营管理职务从公司领取薪酬,不再领取董事薪酬和董事津贴。内部董事若在公司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其他经营
管理职务,按照薪酬高的经营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公司目前还没有实施董事的中长期激励收入。
公司内部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内部董事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参考同行业、同地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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