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1,30分我通知大家的,,,
公告日期: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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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
当事人:
无锡苕越安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 无
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丹山路 78 号锡东创融大厦 A 座 303-81 室。
经查明, 2019 年 5 月 20 日,无锡苕越安裕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苕越安裕) 账户增持浙江永裕竹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裕竹业)股份,持有该股比例从 9.8012%
变动为 18.1882%, 持股比例分别达到永裕竹业已发行股份的
10%、 15%时未暂停股票交易。 其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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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苕越安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作为挂牌公司投资者,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等法律
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进行股票交易。特此告诫苕越
安裕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如再次发生类似违规行为,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
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部
2019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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