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9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现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中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7、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8、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9、除原激励对象中的 1 人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6 年 5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312
名激励对象 2,15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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