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释 义......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和发行结果......5
三、发行对象的合规性核查情况......9
四、结论意见......11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人、贵研铂业 指
公司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指 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象发行
的行为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
《发行方案》 指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
《认购邀请书》 指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
《申购报价单》 指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认购协议》 指 《股份认购协议》
本所、德恒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审计机构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
《实施细则》 指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1F20250111-8 号
致: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发行所涉及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有关情况发表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