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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5 17:17:00 股吧网页版
空港股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汪若歆律师、马佳敏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5 月 30 日刊
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5日15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自景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14日15:00至2026年6月15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47,954,7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3182%。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25,906,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635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173,861,4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9538%。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制定<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薪酬方案》

3.《关于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的议案;议案 3 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
称: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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