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9 17:14:42 股吧网页版
空港股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佳敏律师、陈媛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4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自景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8 日 15:00 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147,980,9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3270%。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人,代表公司股份 40,340,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446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人,代表公司股份188,321,6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773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的议案》

2. 《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 《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 《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