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下列情形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相关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董事会选举产生新
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按照本制度第四条规
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
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
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如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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