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监督管理的需要,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知识、审计经验,以保证有效
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七条 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到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生产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投资管理、担保管理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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