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级短期融资券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公司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制定、健全本制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处理。
第七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本管理制度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予以披露。
第八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五)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承销商报送交易商协会,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公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
(二)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如有);
(三)法律意见书;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五)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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