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公司遵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召开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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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快捷通知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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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五)会议审议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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