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
本制度所称“担保”包括两部分:一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二是指经营性担保,指由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其自身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述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事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等。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或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可免于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申请由被担保人提出,并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六) 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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