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业务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报告义务人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当出现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公司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在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重要参股公司发生该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可以在提交书面报告前,以电话、邮件、传真等快捷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的主要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如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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