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各种形式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公司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建立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在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对外投资事项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党委会、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七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办公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对外投资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主要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投资建议。
第九条 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调整。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条 公司投资主管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
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必要时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子公司的主管人员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应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经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审查立项,重大项目需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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