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投资:
(一)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10%以下比例的对外投资;
(二)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下比例的财产;
(三)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以下;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则本项不适用;若被收购、出售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净利润计算。
下列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一)(二)和(三)项的内容超过 10%比例的;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
第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九条董事、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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