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20 日 董事会九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完善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严格遵循党中央及上级关于薪酬管理的政策要求,将政治标准与薪酬激励相结合,确保薪酬制度导向正确,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公司治理,推动董事、高管人员薪酬向市场对标,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强化董事、高管人员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三)坚持合法合规,严格落实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福利、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完善配套制度,全面规范董事、高管人员收入分配工作;
(四)坚持权责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岗位责任、管理难度、管理风险对等;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董事、高管人员薪酬同经营责任和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考核密切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充分调动董事、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七)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总额决定机制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总额决定与原则
公司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与公司经济效益联动,统筹兼顾经营业绩、
资金预算、成本费用等因素确定。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总额属于公司整体
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纳入公司工资总额管理体系,符合公司整体工资总额管
理要求。
第五条 薪酬方案决策
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予以披露后方可
实施。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薪酬管理与监督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专
门机构,负责制定、审查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
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就薪酬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管人
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如果公司业绩下滑,导致经营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管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管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标准领取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再发放其他薪酬。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高管和其他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高管和其他管理人员标准确定;职工董事按其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但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管人员薪酬由目标年薪(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之和)、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目标年薪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年薪:是指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岗位分工,差异化设置岗位系数;
(二)绩效年薪:是指根据公司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及高管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通过年度绩效考核而确定的收入;
(三)任期激励:是指与任期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薪酬收入;
(四)中长期激励(如有):对董事、高管人员较长期内的经营业绩和贡献给予回报的激励性收入。公司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计划,具体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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