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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1 18:14:41 股吧网页版
风神股份: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2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
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同时在公司网站上披露(http://www.aeolustyre.com)。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授权的对外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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