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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1 18:14:42 股吧网页版
风神股份: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2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或其他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的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关联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关联事项的表决,该担保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须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应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未经公司批准或授权,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审议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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