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
的资源投向第三方的行为。包括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等。
公司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本制度所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低于 50%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
下的;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六、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五、六、七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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