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供相关材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审计委员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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