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3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17】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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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17】字0808第0294号
致: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田影视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已经于2017年5月22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于2017年7月10日出具了《关于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关于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二次反馈》”)的有关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票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发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请公司披露:李秀云代持姜英田股份的原因。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对报告期内认定李秀云为控股股东做充分论述。
(一)李秀云代持姜英田股份的原因
答复:
1、2017年3月30日,主办券商及本所律师对李秀云进行了现场访谈,访谈
中李秀云明确代持原因如下:在英田影视有限设立时,由于姜英田经常出差,由李秀云代实际出资人姜英田持有公司股权便于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等手续。
2、2016年8月5日,姜英田与李秀云共同签署《关于历史上持有公司股权
的确认函》,在该确认函中对代持的原因进行了确认,即李秀云代姜英田持有公司股权系为便于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之目的。
3、2016年10月10日,姜英田、李秀云签署《股权代持还原协议》,双方的
代持关系解除,且双方确认就代持股权事项无任何纠纷。
(二)报告期内认定李秀云为名义控股股东论证
答复:
1、经核查,报告期内(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李秀云代姜
英田持股情况如下:
(1)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6日,李秀云代姜英田持有英田影视
有限55%的股权。届时,英田影视有限的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认缴比例 出资方式 实缴出资(万元) 实缴比例
李秀云(代姜英 55 55% 货币 55 55%
田出资并持股)
奚楠 45 45% 货币 45 45%
合计 100 100% - 100 100%
(2)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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