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
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战略资产部为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须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并积极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未经批准,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部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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