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6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
理财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包含前述品种的私募投资类基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
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
事证券投资。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募集资金不得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
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明确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
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
第二章 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三)委托理财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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