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 订 稿)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0]12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274963621B。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8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03 年 9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HUNAN CORUN NEW ENER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郴州高科技术产业园区林邑大道东侧郴州战略性新兴产业园
1、2 栋 401-6 室,邮政编码:423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665,540,91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依照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变更办法执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总监(含财务总监及其他总监)及总经理助理。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贯彻科教兴国的方针,以知识报国,以产业报国,开发、
创新,提高我国能源新材料行业的水平,振兴民族工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新材料、新能源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电子产品、电镀设备、五金配件、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及监控化学品)、机电设备、日用百货的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经营;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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