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
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战略目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
技术、新产品,以获取投资收益或战略布局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品牌、渠道资源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它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长期投资以及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各种短期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
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权限标准的,对单笔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对单笔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未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
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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