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战略决策科学性,提升环境、社会及治理(ESG)
管理水平,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履行战略研究、ESG统筹、可持续发展监督等职责。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客观独立、科学审慎、战略引领、融合可持续发展原则。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动辞职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
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
究,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拟定公司可持续发展(ESG)战略、目标、管理体系与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公司ESG风险防控、碳管理、绿色发展、社会责任、职业健康安全、供应链ESG等重大事项;
(七)审阅可持续发展报告(ESG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及相关披露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八)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ESG制度、目标与指标执行情况;
(九)听取管理层关于战略执行、ESG绩效、可持续发展项目的专项汇报;
(十)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一) 办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
方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
时限限制,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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