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披露及档案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外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
董事会审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登记备案,方可对外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根据《证券法》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和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披露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公司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信息;公司董事会拟审议的议案或事项;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二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或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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