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湖南省经济体制 限公司。公司经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改革委员会湘体改字 [1993]113 号文 员会湘体改字[1993]113 号文批准,以批准,以定向募集发起方式设立;根 定向募集发起方式设立;在株洲市市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履行了重新登 914302007121024513。
记手续,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 公司住所:株洲市天元区株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
洲大道 801 号。邮政编码:412007 元区株洲大道 801 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399.7117 万元。 49221.0016 万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人。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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