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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9:00:30 股吧网页版
千金药业:千金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杜绝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披露信息时,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将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如果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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