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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9:03:50 股吧网页版
千金药业:千金药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规则约束力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的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和职责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六名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一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董事会应当召集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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