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8 16:48:51 股吧网页版
千金药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定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目 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第 3—4 页
三、附件......第 5—8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5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6 页

(三)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7-8 页
关于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千金协
力药业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2-359 号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千金药业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千金药业公司 202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千金药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千金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千金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5 年度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方式购买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湘江药业)28.92%的股权及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协力药业)68.00%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本公司与股权转让方签订的《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国投)及淮安市列邦康泰化工有限公司持有千金湘江药业合计 28.92%的股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株洲国投及黄阳等 21 名自然人持有千金协力药业合计 68.00%的股权。上述交易已经本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关于同意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002 号)。

根据千金湘江药业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株洲国投及淮安市列邦康泰化工有限公司已将所持的千金湘江药业公司 28.92%股权已交割至本公司。

千金协力药业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资产过户事宜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株洲国投及黄阳等 21 名自然人持有千金协力药业合计 68.00%的股权已交割至本公司。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千金湘江药业和千金协力药业原股东株洲国投签订的《盈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