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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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517 号
敬启者: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集团”)拟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增持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凌云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以下简称“《增资计划公告》”),本次增持的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凌云集团。根据凌云集团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凌云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方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1108161906T
法定代表人 罗开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注册资本 24,449.8902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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