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匹配性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经营业绩及行业发展现状,与外部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风险程度及个人履职表现相匹配;
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体系服务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平衡短期激励与中长期发展,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在符合工资总额管理要求的前提下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挂钩,实行奖罚对等,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导向与风险约束作用。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决策程序与回避制度:
董事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会批准实施,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方案,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并向股东会说明,予以充分披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的各环节应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公司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作为薪酬管理执行机构,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一)负责收集、整理、统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绩效考核数据;
(二)按照审定的薪酬方案执行薪酬核算、发放及代扣代缴工作;
(三)完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根据岗位履职特点差异化设置,具体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
实行固定津贴制度。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数额的董事津贴,不再发放其他薪酬。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独立董事因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及行使职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办公费等),由公司按规定实报实销,不计入薪酬总额。
(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兼任管理职务者: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结构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未兼任管理职务者: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向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发放津贴。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1、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岗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2、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评价结果挂钩;
3、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应当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低于绩效薪酬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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