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体系,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及其他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
(三)专职董事;
(四)由公司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遵循以下原则:
将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分解落实到薪酬考核机制中,确保薪酬激励与公司战略执行深度绑定;
(二)绩效挂钩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水平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合规履职及长期价值创造紧密挂钩;
(三)合规透明原则:坚持依法合规,符合国家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政策规定,符合国资委工资总额管控要求,符合上市监管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分类分级原则:根据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履职难度、风险承担及市场可比性,实施差异化薪酬结构设计与考核标准,兼顾公平性与竞争力。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薪酬
方案与考核结果。其中,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均按规定披露。
第六条 公司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指导下,负责薪酬核算、发放、台账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
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收入和特别奖励构成:
(一)基本年薪:年度基本收入,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
(二)绩效年薪: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的浮动收入;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任期激励、与公司长期发展挂钩的激励收益;
(四)特别奖励:根据相关制度对作出重大贡献的领导人员进行的奖励。
第九条 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
薪总额的 50%,具体比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不参与绩效薪酬与
中长期激励分配。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执行。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及关联方获取除津贴外的其他利益。
(包括董事长及其他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专职董事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岗位职责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不重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董事薪酬结构根据其所在公司薪酬
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岗
位职责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董事会、股东
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为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
发展,公司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实施与公司长期发展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相关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考核的机构,负责组织制定考核方案、监督考核过程和绩效辅导,并根据综合评议初步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年
度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周期,侧重短期目标达成与履职尽责情况;任期考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聚焦战略执行、可持续发
展及重大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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