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2
释 义......4
正 文......6
一、 本次分拆的批准和授权......6
二、 本次分拆的主体资格......7
三、 本次分拆的实质条件......8
四、 本次分拆的相关事项核查......16
五、 本次分拆的信息披露核查......18
六、 结论意见......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亨通光电”)的委托,作为其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华海”)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分拆所涉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分拆所涉有关中国境内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亨通光电本次分拆有关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估值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涉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财务、审计、估值、评估等非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注意义务。
亨通光电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并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亨通光电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亨通光电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亨通光电本次分拆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报送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分拆预案》 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
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亨通光电
拟分拆主体、亨通华海 指 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亨通海洋 指 江苏亨通海洋光网系统有限公司,股改后更名为江苏亨通
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分拆上市、本次分拆 指 亨通光电分拆所属子公司亨通华海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本次发行上市 指 亨通华海本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亨通集团 指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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