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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9 20:23:21 股吧网页版
亨通光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亨通光电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亨通华海至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30


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核查意见

信会师函字[2026]第 ZA277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
通光电”)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上市预案》”)。

判断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华海”)至科创板上市是否符合《分拆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是亨通光电和亨通华海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接受亨通光电的委托,对《分拆上市预案》是否符合《分拆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形成后附核查意见(参见附件 1)。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用于亨通光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亨通华海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科创板上市

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的分析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华海”)至科创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的相关要求,具备分拆上市的可行性。所述如下:(一)上市公司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分拆条件

1、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

管理层的说明:

亨通光电于 2003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本次分拆上
市符合本条要求。

会计师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查询亨通光电公开披露的信息,核查亨通光电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其股票境内上市是否已满三年。

会计师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亨通光电股票于 2003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符合《分拆规则》中“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的要求。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管理层的说明:

根据亨通光电披露的定期报告,亨通光电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 203,270.17
万元、257,627.21 万元和 256,522.18 万元,符合“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会计师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我们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2025 年 4 月 23 日及 2026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报
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2119 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1644 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2099 号《审计报告》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我们重新计算了 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亨通光
电股东的净利润,核对与年度报告中的数据是否一致。同时核对与上述管理层分拆上市说明管理层引用数据是否一致。

会计师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亨通光电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正数,符合《分拆规则》中“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要求。

3、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管理层的说明:

根据亨通光电披露的定期报告及亨通华海的财务数据(亨通华海财务数据上市审计工作尚未完成,下同),亨通光电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亨通华海的净利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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