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2
正 文......4
一、 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核查期间......4
二、 本次分拆上市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5
三、 结论......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亨通光电”)的委托,担任其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华海”)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就本次分拆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亨通华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的《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格式准则 26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亨通光电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并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亨通光电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亨通光电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亨通光电本次分拆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报送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除非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正 文
一、 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 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分拆规则》《格式准则 26 号》《监管指引第 5 号》等现行规定及亨
通光电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表,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