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回购价格调整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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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 指 本所为本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
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亨通光电/上市公司/公司 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指 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只有在本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才可解除限售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每股亨通光电股票的价格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回购价格调整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266-5 号
致: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亨通光电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之约定,指派司慧、万晓宇律师作为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声明或承诺而作出判断。未有相反证据,本律师将善意信任该等证明、声明或承诺。
2、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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