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6-034 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
处理实施问答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
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明确
规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对于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的标准仓单,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的,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一致应用于符合选择条件的所有标准仓单。对于初始确认时已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标准仓单,企业在后续期间不得撤销该选择。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 2025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5〕33 号)的要求,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本计会计政策变更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上述新的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5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 号)的要求。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出具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专项报告》,事务所认为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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