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3439 证券简称:尚华堂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其咨询。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由其审核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
(一)年度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要求编制。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4、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5、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中期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2、中期报告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要求编制。
3、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中期报告全文。
(三)季度报告:公司可以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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