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以专业化管理为主体,实施决策、执行、监督分离,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检查机制,保证上市公司财产的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职能部门
审计部门依据“只查不究”的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具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的建议权,不负责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和处罚有最终裁定权。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监督公司经营政策、经营方针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在公司总部、分(子)公司及成员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四条 相关定义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及子公司、公司职能部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比较复杂和重大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法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法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指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依照本制度对公司总部、分(子)公司及成员企业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直接接受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审计指令,对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公司控股子公司依据其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业务上隶属公司审计法务部管理,可不再设置专门审计部门。
第八条 审计法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人员,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法务部负责人。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法务部和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法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法务部的工作。公司的经营规划、财
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审计法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审计法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公司总部、分(子)公司及成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其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价。
(二)对公司总部、分(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的经济活动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防错纠弊,为公司总部、分(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优化管理提供意见。
(三)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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