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视同公司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借款担保、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开具保函等。
第四条 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为第三方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应由该被担保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与经营情况;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被担保方应具备偿还债务的条件。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方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信誉不良的;
(四)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以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属于第十一条第(四)项担保情形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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