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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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行为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备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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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所备案。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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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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