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管理透明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 号——行业信息披露》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但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公司各部门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十四条 “重大事件”是指一般投资者认为对其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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