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有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基本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三年以上从事金融、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法律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金融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履行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和语言表
达能力;
(五)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向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
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或不愿意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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