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 年 3 月修订)》《福
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2、关联方若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3、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4、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专业评估师。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
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第八条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第九条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如有)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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