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享有征集投票权的组织或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投票权时,以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要约行为。
第三条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以下简称征集人)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1)公司董事会;
(2)公司的独立董事;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
第五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股票权,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时,需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股东可以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征集投票权。
第六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必须就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权;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应当将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同一征集人。
第七条 征集人和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对征集、委托投票行为和与征集投票权有关的所有公示材料,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有效的责任,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征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或他人的人格与名誉。除非有确凿证据,且该等事实已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外,征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指责他人有不适当的、违法的或不道德的行为或关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第九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第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第五章规定的要求,制作固定格式的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并至少于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接受征集投票的股东,可以从媒休上复制或直接向征集人、公司
索取征集投票权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
第十二条 征集人征集股票权报告书中应当详细说明征集股票的方案,该方案中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第十三条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投票权委托书、征集投票权行使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四条 征集人应当至少于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第十五条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征集人的声明与承诺;
(2)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人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住所、联系办法、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如有)、前十名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基本财务状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征集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住址、联系办法、任职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
(3)公司基本情况(含名称、住所、联系办法、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前十名股东及股本结构、主营业务、基本财务状况等);
(4)该次股东会的基本情况(含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及提案、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等);
(5)征集股票权的目的及意义;
(6)本次征集投票权具休方案(含征集对象、征集时间、征集详细程序、被征集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7)每一表决事项的提案人;
(8)表决事项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关系或互为条件;
(9)征集人、公司董事、经理、主要股东等相互之间以及与表决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10)征集人明确表明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及其理由;
(11)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应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并且明示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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