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合理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福建证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发[2014]28号)的指示精神等相关文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经审计该年度净利润和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则当年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未来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公积金转增、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依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现金分红的比
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二)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经审计该年度净利润和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则当年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未来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认为公司应该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如果公司处于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如果公司处于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如果公司处于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如果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鉴于公司所属纺织行业处于成熟及转型期,竞争日趋激烈,同时,公司安东新厂投产后只覆盖染整主业,目前尚有配套的织造业务尚在筹建中、安东新厂二车间项目技改投资河南安阳子公司项目目前尚处部分工程装饰装修等施工中、相关的建设及验收工作正积极有序推进,公司主营业务目前及未来三年仍面临较大的资金需求。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确保公司能够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顺利实现企业的新跨越,从而更好的为股东提供长期回报,同时为了充分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现金分红权益,公司计划未来三年各期如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40%。
(三)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