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和个人业绩贡献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市场规律,体现价值的原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要充分体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和价值,在区域和行业内要有充分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薪酬水平要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对应;
(三)效益与效率优先原则。绩效薪酬要充分考虑公司的效益与效率,薪酬水平要与经营业绩、公司盈利能力和行业排序水平相挂钩,实现与公司经营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四)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营业绩,综合考
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资总额。
第二章 薪酬体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一)基本薪酬: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规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自身的市场价值及管理能力确定,并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评价办法中予以明确。
(二)绩效薪酬:即奖励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个人业绩相挂钩。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设立考核指标,并依据公司经营业绩,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配。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等激励机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公司经营指标达成的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因公司战略目标或业务发展等需要,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特别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调整,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普通员工(含中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计发的重要依据;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不参与绩效薪酬分配(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同时公司承担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等)。
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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